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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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告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以下簡稱本測驗機構)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140號公告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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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 旨:公告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以下簡稱本測
驗機構)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依 據: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
公告事項:一、申請為本測驗機構之期限,為自公告日起兩個月內。
二、經本會認定為本測驗機構之有效期限,為本會指定日起迄中華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正 本:本會資訊服務處
副 本:本會銀行局(資訊室)、銀行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