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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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請 貴公會提醒及轉知所屬會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依規定應於施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者,銷售機構亦應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並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加強督促所屬基金之銷售機構確實遵守。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300391021號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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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請 貴公會提醒及轉知所屬會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依規定應於施
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者,銷售機構亦應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並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加強督促所屬基金之銷售機構確實遵守。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