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經濟部因應國內會計準則變革,業以 109 年 1 月 9 日經商字第 10802432410 號令釋示,自公司辦理 108 年度盈餘分配起,應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 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基於相關 盈餘保留之立法精神及與公司法之一致性,爰請依旨揭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