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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7: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自辦理 108 年度盈餘分配起,依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9 點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其提列基礎應納入「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90490453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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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按經濟部因應國內會計準則變革,業以 109  年 1  月 9  日經商字第 10802432410
號令釋示,自公司辦理 108  年度盈餘分配起,應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
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基於相關
盈餘保留之立法精神及與公司法之一致性,爰請依旨揭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