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 108 年 4 月 11 日中信顧字第 1080600053 號
函。
二、投信或投顧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基金受益憑證,將申購、買回基金受
益憑證之交易指示作業(包括表單填寫、傳送及確認等)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應
遵行下列事項:
(一)投信或投顧事業應與受託機構訂定書面契約,載明委任事項(受託機構應以全
權委託投資帳戶名義進行交易)、期間、受託機構權責及投信或投顧事業之監
督責任。
(二)投信或投顧事業應具備隨時有效監督受託機構之機制及能力,其責任與義務並
未因委外行為而得以免除,仍須對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客戶負責;並應於內部控
制制度中訂定申購、買回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指示委外作業之監控管理措施,提
經董事會通過。
(三)受託機構應對於受委任業務具備專業能力,並依法得辦理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有關之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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