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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5: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所詢保險業投資國外之證券投資基金、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是否適用「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6 款概括授權規定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70421288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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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商會 107  年 10 月 25 日函辦理。
二、有關「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概括授權適用範圍之規定非僅侷限於國內投
    資交易,倘國外投資之標的符合第 4  條第 3  項所規範之交易類型,亦屬概括
    授權適用之範圍。
三、保險業投資國外之證券投資基金、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如符
    合上開說明,核屬「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6  款所指共同信託基金受
    益證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概括授權適用範圍。
正    本:台北市美國商會
副    本: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