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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7: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請建議展延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手續費後收級別費用結構聲明書之上線日期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70116573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復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107  年 9  月 13 日中信顧字第
    1070052317 號函及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107 年 9  月 7  日中託業
    字第 1070000521 號函。
二、配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境外基金資訊申報平台建置旨揭聲明書
    專區之時程,同意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後收級別銷售應要求投資人簽署旨
    揭聲明書之上線日期展延至 107  年 12 月底,請貴公會轉知並督促會員儘速完
    成資訊系統測試及上線作業,屆期如未能提供投資人簽署聲明書者,應暫停銷售
    手續費後收級別之境外基金。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