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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3: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50053649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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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得經營期貨信託基金款項收付業務,其辦理款項收付之專戶應與
              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為其委託人辦理應支付款項外,不得動用前
              開款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