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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1 03: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所報「公開說明書揭露基金借款之授信條件及相關費用之可行性」乙案,請依說明所列轉知所屬投信會員遵循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500447681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 105  年 10 月 31 日中信顧字第 1050700333 號
    函。
二、為使投資人充分知悉基金因短期借款所產生之成本,仍應依本會 102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20042494 號函規定,不論基金借款費用金額大小,皆須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揭露。
三、為強化資訊揭露,投信基金半年度財務報告亦應依前揭函規定,揭露基金借款情
    形(包括借款餘額、支付利息、相關費用及授信條件等)。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