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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8 04: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暫時停止提撥保護基金,自106年1月1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050042059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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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
              規定辦理。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暫時停止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
              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撥保護基金。
          三、本令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