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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22: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400322055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自 104  年 8  月 13 日起,投資人經授信
    機構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保品,補繳融
    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二、上開措施請轉知各證券金融事業及證券商配合辦理。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10.15  金管證投字第 10400424895  號函
          自 104  年 10 月 16 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