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3: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貴會建議「放寬以信託為業之銀行擔任受託人時,得代『以老人安養及身心障礙者照護為目的之信託』受益人以其(受益人)名義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轉知會員銀行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405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 104  年 6  月 9  日台央外伍字第 1040021575 號函及貴會相關
    建議事項辦理。
二、銀行辦理以「老人安養及身心障礙者照護」為目的之外幣信託業務,應依信託業
    法第 18 條規定,報經中央銀行同意。
三、有關旨揭建議事項之辦理,中央銀行已原則同意業者得憑中央銀行前述同意函、
    委託人出具之結匯授權書(若受託人與委託人簽訂之信託契約已明文授權受託人
    辦理結匯者,得以受託人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代替)及相關證明文件
    ,代老人及身心障礙之受益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並列計受益人結匯額度。爰
    擬提供受益人旨揭結匯申報服務之銀行,得依前述說明事項辦理後續申請等相關
    事宜。
四、至本案相關結匯規定,中央銀行另將適時增訂於「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
    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中央銀行、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