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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3: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指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所稱之金融機構,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2670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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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電
          子支付機構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