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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8: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為利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拓展,吸引境外居民來臺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擴大我國基金市場規模,開放事項如說明二,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所列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30041886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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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 103 年 10 月 13 日台央外伍字第 1030044211 號函
辦理。
二、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為主之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除貨幣市場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私募基金外,其餘種類基金
得於境內發行外幣級別且僅銷售予非居住民。
三、前述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為主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包括投資策略以
臺灣證券市場交易之上市、上櫃股票(包含業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同
意上市或上櫃並經本會備查之興櫃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
證等具股權性質有價證券為主要(即達基金淨資產價值 70% 以上)
投資標的之股票型及指數型等種類基金;以及以投資國內債券、基金
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為主之平衡型、保本型、債券型及組合型基金等

四、同時含新臺幣級別及其他外幣級別之多幣別基金(以下簡稱「含新臺
幣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或新臺幣級別就個別級別達「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8 條規定得辦理追加
募集之條件,應得分別就該級別(新臺幣級別或外幣級別)辦理追加
募集。
五、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申請募集發行之外
幣計價基金,應俟所有已發行之外幣級別總額達上開得辦理追加募集
之條件時,再向本會申報辦理追加募集。
六、本會已配合前述事項修正「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及外幣計價基金問答
集」並公布於證券期貨局網站,檢送修正後之問答集與修正對照表各
乙份供參。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中央銀行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090144270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