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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9: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請轉知所屬會員與投資人簽訂相關金融商品銷售或服務契約應符合規定,如發生重大違規案件,本會得停辦業者該項業務,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3001583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9 條、第 10 條及證券投資信託
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投信
投顧業者與投資人訂立提供金融商品銷售或服務之契約,應落實 KYC
、KYP 及商品適合度,避免提供投資人逾越財力狀況或合適之投資範
圍以外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及應注意與投資人之契約規定應對等,符
合公平合理、平等互惠等原則,並應向投資人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
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充分揭露其風險。
二、為保護投資人權益,避免投信投顧業者及其業務人員涉及違法情事,
請轉知所屬會員應切實遵守前揭相關法令規定,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未來本會辦理金融檢查時,若發現有違法情事,將予以從重處
分。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