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中
所稱「專業投資機構」及「其工作項目」之範圍。
依 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2 項及「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5 條之 1 第 2 項
。
公告事項: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2 條之 1 所
稱專業投資機構,係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證券商、信託業、期貨業、保險業投資部門及銀行業從事與有價證券
投資業務相關部門,倘銀行業僅曾任職行銷業務相關部門,需具有審
核上架金融商品之經驗,並提出具體事實證明;與上開事業相當之國
外事業,亦屬之。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3 條至第 6
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3 條之 1 及第 5 條之 1 所稱專業投資機構,係指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信託商、期貨業、保險業及
銀行業;與上開事業相當之國外事業,亦屬之。
三、所稱工作項目,指從事對於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
四、本公告自即日生效,本會 94 年 7 月 21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40129
346 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
訊服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
仲法律事務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7.21 金管證四字第 0940129346 號
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