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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9: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 86 年 4 月 15 日台財融字第 86616801 號函規定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應具備之條件、程序及有關事宜,自即日停止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832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無)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臺灣○○企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
副 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電子公文

(原財政部 86.04.15 台財融字第 8661680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