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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1: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應 102 年 1 月 1 日起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整,重申保險業不得以保費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並應加強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10255816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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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會前於 101 年 3 月 21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3881 號函核
復 貴公會所報 101 年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整相關配套措施時
,要求各公司應將不得以保費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乙事納入
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督促遵循,以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另本會保險局
亦於 101 年 4 月 9 日以保局(理)字第 10102543730 號函追
蹤各公司辦理執行情形,嗣經 貴公會以 101 年 7 月 20 日壽會
博字第 101074684 號函彙整各公司辦理情形到會,顯示各公司均已
將「不得以保費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中
。
二、為確認各公司確實執行前述內部控制制度,請轉知各公司總稽核應於
102 年 l 月 31 日前針對新契約業務有大量或異常增加之通訊處進
行專案查核,並將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或向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
負責人)報告。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