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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1 04: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申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開始經營業務後,其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應於一年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會得限制其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10039237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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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8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若有連續二年(含)以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之情事
,本會將於審查財務報告後即依前揭規定,發函限制其於傳播媒體從
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為避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與電視媒體等所簽
訂契約將被迫中斷,致受違約損失而影響公司營運,請 貴公會轉知
所屬會員,如有上開情況者,應預為處理與媒體簽約事宜,並積極健
全公司財務狀況,以避免影響營運。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