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8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若有連續二年(含)以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之情事 ,本會將於審查財務報告後即依前揭規定,發函限制其於傳播媒體從 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為避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與電視媒體等所簽 訂契約將被迫中斷,致受違約損失而影響公司營運,請 貴公會轉知 所屬會員,如有上開情況者,應預為處理與媒體簽約事宜,並積極健 全公司財務狀況,以避免影響營運。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