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101 年 1 月 9 日中期商字第 1
010000084 號函。
二、請將旨揭規範 CA-22240 與委任人議定委託交易或投資時之資產作業
所定一、作業程序第二項擬新增文字修正為「且年滿 20 歲,並出具
交易或投資經驗及瞭解風險之聲明書(70 歲以上不宜成為委任人,
但已出具有 1 年以上交易或投資經驗及瞭解風險之聲明書者,不在
此限)」,另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及相關查核明細表亦請併同修正。
正 本: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