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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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訂定證券商辦理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代理業務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0003532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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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辦理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代理業務,應以已辦理公開發行
股票公司股務代理者為限,其辦理股務代理事務之範圍應比照公開發
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
資訊管理處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