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3: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建議開放大陸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透過投信基金或投信投顧代操間接持有之持股部位不計入重要產業持股限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0990043992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復 貴公會 99 年 7 月 12 日中信顧字第 0990005431 號函。
二、參照外資投資規範,有關 QDII 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間接持有之有
價證券得不計入本會 99 年 1 月 15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90002770 
號令之重要產業持股限額。至 QDII 透過全權委託方式持有之有價證
券仍應受前揭函令之規範。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