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
」及貴院 100 年 1 月 10 日金測字第 1000000018 號函辦理。
二、貴院辦理測驗之有效期限,為自民國 100 年 1 月 25 日起迄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所報 100 年度預定辦理測驗之工作計畫,
非經本會核准不得任意變更,並請確實依前開審核原則辦理相關測驗
事宜。
三、貴院辦理證照考試,其報名費、證照費等應依成本收費,並請將相關
核算資料報會備查。
正 本: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代表人許○棟)
副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資訊管理處(請刊登網站)、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