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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5: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至 97 年 12 月 31 日前,投資人得以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70057917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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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至 97 年 12 月 31 日前,投資人經
          證券金融事業或自辦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同意,得以其他擔保品補繳融
          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請  貴公司轉知各證券金融事業與證券商配
          合辦理,請  查照。
說    明:所稱其他擔保品指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其價值者。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
          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