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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4: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建議放寬申請及贖回私募基金之公開發行公司得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證期一字第0940112673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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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貴公會建議放寬申請及贖回私募基金之公開發行公司得免適用「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會 94 年 4  月 8  日中信顧字第 0940002519 號函。
          二、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本會 93
              年 11 月 1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249 號令規定於基金成立前原
              始申購基金者,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20 %或新臺幣 3  億
              元以上時,得免依本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
              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三、另公開發行公司所申購或買回之國內私募基金,如信託契約中已載明
              投資策略除證券信用交易及所持未沖銷證券相關商品部位外,餘與公
              募基金之投資範圍相同者,其於申購及買回時,亦得免依前揭規定洽
              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
          務處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