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資訊公開,公開發行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分割
、讓與或受讓營業或財產,應於財務報告 (含期中財務報告) 揭露下列事
項:
一、讓與 (分割) 公司:
(一) 受讓對象之簡介;其為公司之關係人者,應再揭露與公司之關係。
(二) 讓與之目的及法令依據。
(三) 讓與日期。
(四) 因讓與而取得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金額。
(五) 讓與之會計處理相關事項:包括讓與之會計方法,暨讓與資產、負
債、股東權益相關科目名稱及金額;依公平價值認列相關損益者,
該損益金額應一併揭露。
二、受讓公司:
(一) 讓與對象之簡介;其為公司之關係人者,應再揭露與公司之關係。
(二) 受讓之目的及法令依據。
(三) 受讓日期。
(四) 因受讓而發行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金額。
(五) 受讓之會計處理相關事項:包括受讓之會計方法,暨受讓資產、負
債、股東權益相關科目名稱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