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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23: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卡、現金卡持卡人及小額消費信用貸款申請人經辦理「親屬代償註記」後,發卡機構如不能確認其具有還款能力,不得另行核發新卡或核准其貸款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423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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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信用卡、現金卡持卡人及小額消費信用貸款申請人經辦理「親屬代償註記
          」後,發卡機構如不能確認其具有還款能力,不得另行核發新卡或核准其
          貸款,請  查照轉知 (查照)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亞洲信託投資公司、中聯信託投資公司
副    本: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