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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6: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依信託業法第 17 條辦理保管業務,保管客戶國外有價證券而與國外保管銀行簽訂委託契約,核屬一般業務管理之委託,即非屬本會「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定義範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五)字第0968500118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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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銀行依信託業法第 17 條辦理保管業務,保管客戶國外有價證券而與國外
          保管銀行簽訂委託契約,核屬一般業務管理之委託,即非屬本會「金融機
          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定義範疇,請查  照轉知
          。
說    明:依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5 年 12 月 5  日中信銀法託字第 95810320112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銀行及外國銀行在台
     分行)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會員)、中央銀行、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