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提供有公開價格之一般性服務,或日常性之
交易或服務(如:信用卡、銀行、經紀、抵押貸款、保險等),且該
交易無特殊優惠條件者,非屬「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
事項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範圍。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
月十七日金管證一字第○九六○○○一五○二六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4 月
17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60015026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