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8 月 21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10
00331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銀行局(資訊室)(銀
行局公告欄)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斌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
社(代表人麥○剛先生)、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8 月 21 日金
管銀(一)字第 0951000331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