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1 月 4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500
50287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銀行局(資訊室)(銀
行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女士)、中華民國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
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張○○先生)、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1 月 4 日金
管銀(三)字第 0950050287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