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得不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限額控管之興建或購置境外廠房放款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15 年 3 月 9 日全授字第 1150000238 號函。
二、依本會 107 年 8 月 31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702733630 號令第二
點規定,銀行總分支機構(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承作之
境內外廠房放款,得不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住宅建築及企業建
築放款」之總額。
三、上開所稱境外廠房放款,係指資金用途為供企業擴增生產能量而興建
或購置境外廠房之放款。
四、銀行辦理前揭貸款,仍應依上開本會 107 年 8 月 31 日令第四點
,確實定期追蹤貸款之實際資金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先生)
副 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女士)、本會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