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證券商財務報告
之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如附件。
二、證券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應依證券商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除格式一至格式二之一、格式四及格式八之五自一百十七會計年
度生效外,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金
管證券字第一一四○三八五六○九七號令,除格式一至格式二之一、
格式四、格式八之五及格式八之六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廢止外,自即
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1403856097 號令,除格式一至格式二之一、格
式四、格式八之五及格式八之六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廢止外,自
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