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商辦理下列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公開資訊觀測站
(網址:https://sii.twse.com.tw) 進行申報傳輸:
(一)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
(二)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二、證券商已依前點規定申報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
公告申報。
三、本令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二○三八四五六九號令,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廢止
。
編註: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1 日金
管證券字第 1120384569 號令,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