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
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六款第二目之 2 所稱已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促
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輔導管理要點申請取得資格函,且投資範圍
係配合政府政策項目之私募股權基金,其投資範圍限於下列項目之一
:
(一)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六一○九
○八○二一號令核釋政府核定之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包括綠能科
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
濟產業。
(二)本會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四三六五九八
一號令核釋政府核定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包括資訊及數位產業、
資安卓越產業、臺灣精準健康產業、國防及戰略產業、綠電及再生
能源產業、民生及戰備產業。
(三)本會一百十五年二月十二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五○四九○四二二一
號令核釋政府核定之五大信賴產業,包括半導體產業、人工智慧產
業、軍工產業、安控產業及次世代通訊產業。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金管保財字
第一一一○四九○二七六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 月 28 日金
管保財字第 1110490276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