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金融領域特殊專長之資格條件及認定原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國字第1140198050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本會/國際業務處
圖表附件:
附件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金融領域特殊專長之資格條件及認定原則.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金融領域特殊專長之資格條件及認定原則」
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4 條第 2 款。
公告事項:一、為配合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重要計畫,爰就本原則第五
點條件所列政府推動之重點產業範圍增列「資產管理」,並就該點之
認定原則增列「資產管理(含聯合家族辦公室)」,以臻明確。
二、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金融領域特殊專長之資格條件及認定原
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