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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金融事業以分割債券繳存保證金計價方式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140384398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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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證券金融事業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繳存之保證金
,以分割債券(含分割之公債、金融債券及經銀行保證之公司債)繳
存者,其繳存額按分割債券到期面額之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十二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五○一一五九六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50115966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