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捐)助辦理永續金融相
關活動及推廣提案,發展有助於金融市場之永續應用工具,及提升金
融業、企業及社會大眾對於永續議題趨勢之瞭解,以利推動淨零轉型
及永續發展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捐)助對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國內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
(二)具有與本會或其他政府機關(構)二年以上合作推動永續金融活動
或專案之經驗。
三、符合前點之補(捐)助對象,得依本要點申請補(捐)助。
本會補(捐)助金額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下稱本基金)年度預算編
列範圍內辦理。
四、依本要點申請辦理永續金融相關活動及推廣提案之補(捐)助經費,
以下列計畫或活動為限:
(一)永續金融相關研究或應用計畫。
(二)永續金融相關論壇、研討會、座談會、競賽。
(三)永續金融相關課程、研習、工作坊。
(四)與永續金融相關國際組織、倡議之合作專案及推廣活動。
(五)其他有利於金融市場永續發展之相關活動或推廣提案。
五、補(捐)助原則與基準:
(一)本要點之補(捐)助視計畫或活動規模、預期效益及本會預算情形
等核定補(捐)助金額,原則採部分補(捐)助。但配合本會推動
永續金融政策需要,經審核小組會議通過者,得全額補助。
(二)同一申請者每年(採曆年制,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以申請
一案為限。
(三)每案補(捐)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為原則。但有特殊情
形,經審核小組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四)法人接受本會補(捐)助辦理採購,補(捐)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捐)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
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會之監督。
(五)下列經費不予補(捐)助:
1.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
2.人事費。但屬前點第一款之永續金融相關研究或應用計畫,或因
特殊情形經審核小組同意者,不在此限。
3.行政管理費:包括申請補(捐)助者內部之水電費、郵電費、修
理保養及保固費等費用。但因特殊情形經審核小組同意者,不在
此限。
六、申請補(捐)助者,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間檢附公文一
份、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經費概算
表(格式如附件三)各一式十份,向本會提出當年度補(捐)助案申
請。寄送以郵戳為憑,親送、快遞送本會者以本會收文日期為憑。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申請補(捐)助案件應檢附之申請書件有缺漏或錯誤者,本會應通知
申請補(捐)助者於一定期限內補正,同一事由補正以一次為限。
七、申請補(捐)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補(捐)助者不符合第二點之資格。
(二)申請補(捐)助事項非第四點所列之辦理永續相關活動及推廣永續
金融提案。
(三)未依前點第一項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
(四)所提申請書件不符前點規定且未依限期補正。
(五)申請補(捐)助者曾經本會依第十三點第二款規定停止補(捐)助
。
本會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捐)助,均不予退件
,申請補(捐)助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八、申請補(捐)助無前點所定情事者,由本會組成審核小組,就下列事
項,於年度預算範圍內審核辦理:
(一)計畫目標及內容,是否有益於本會推動永續金融政策。
(二)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三)預期效益之影響性及延續性。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五)申請補(捐)助之合理性及推動方式之可行性。
(六)績效衡量指標之妥適性。
前項審核小組成員至少九人,由本會常務副主任委員為召集人,綜理
審核事宜,並由本會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處長為副召集人;其餘由
本會相關局處、主計室及外部成員組成,其中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二分
之一。
審核小組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
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審核小組由本會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
處擔任幕僚單位。
審核小組會議應有成員半數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成員過半數之
同意。其中外部成員如不克親自出席者,應事先提出書面意見。
九、申請補(捐)助案之審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資格及形式審查:由審核小組幕僚單位審查申請補(捐)助者資格
及文件是否完備。
(二)書面初審:
1.審核小組幕僚單位將申請補(捐)助計畫書送審核小組成員進行
書面初審。
2.辦理永續金融相關活動及推廣提案總申請補(捐)助金額,逾本
基金年度編列預算金額時,送審核小組會議複審之申請案件數,
其申請補(捐)助金額合計不得逾前開預算金額一點五倍。
3.前目送審核小組會議複審之申請案件,由審核小組幕僚單位彙整
審核小組成員書面初審排序結果後,按序位合計值由低至高排序
篩選。
(三)複審:
1.本會召開審核小組會議,並決定補(捐)助案件及金額。
2.必要時得邀請申請補(捐)助者於會議中進行簡報及詢答。
十、申請補(捐)助者應於接獲本會核准函後十日內至本會簽定補(捐)
助契約;並應於接獲本會核准函後一個月內,檢具收據或統一發票及
金融機構匯款帳戶資料送本會審查後撥付百分之三十;最後百分之七
十餘款,由受補(捐)助者檢具收據或統一發票及第十一點規定資料
送本會審核後撥付。
十一、受補(捐)助者應於補(捐)助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個日曆天內,
備具下列文件,向本會辦理核銷。如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金
額之比例繳回;受補(捐)助案件所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性收入,亦
同:
(一)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
(二)經費收支明細表,包括全部活動經費實支明細、本基金及其他機
關補(捐)助經費明細。(格式如附件五)
(三)支用經費之各項單據或其他佐證資料。
(四)績效衡量指標達成之證明文件。
未於前項提報期限內辦理核銷者,除有特殊理由報經本會同意延長
核銷期限外,原核定之補(捐)助失其效力,本會並將以書面行政
處分收回已撥付款項。惟經本會同意延長核銷期限者,受補(捐)
助者至遲仍應於當年十二月一日前辦理核銷。
辦理核銷案件經本會審查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時,其情形得補正者,
應訂合理期間並通知受補(捐)助者於該期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
者,得不予補(捐)助,本會將以書面行政處分收回已撥付款項。
年度核銷支用經費之各項單據或其他佐證資料,以本會核准之計畫
辦理期間所發生費用之各項單據或其他佐證資料為限。
受補(捐)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
補(捐)助金額。
受補(捐)助者向本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結
報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二、補(捐)成效考核:
(一)本會得於受補(捐)助計畫執行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
或委由金融周邊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前往訪視,並通知受補(捐)
助者檢送詳細活動資料供本會參考,以及就補(捐)助計畫執行
情形予以考核及提出改善建議。
(二)本會得視受補(捐)助者之工作成果、補(捐)助款核銷辦理情
形及專案小組考核結果,作為未來審核補(捐)助申請案之參考
及依據。
十三、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受補(捐)助者應依活動計畫之目標及規劃,專款專用,不得挪
用。
(二)受補(捐)助者如有下列情形,本會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作
為下次補(捐)助申請案審核參考,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
年,或予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捐)助之處分,並以書面行政
處分收回全部或部分補(捐)助款: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於經費結報時,有虛偽、詐欺、隱匿不實或造假等不法情事。
3.無故拒絕接受本會或指派人員之訪視。
4.無法提出績效衡量指標達成之證明文件或未達計畫書所載績效
目標值者。
5.補(捐)助款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
6.違反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平等相關規定。
7.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三)受補(捐)助者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經本會通知繳回補(捐)
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會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四)依本要點補(捐)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
著作,本會得要求於公布、印製或出版前送本會審查,受補(捐
)助者不得拒絕。上開完成之著作,以受補(捐)助者為著作人
,並取得著作財產權,本會或本會所屬機關(構)則享有不限時
間、地域、次數、非專屬、無償利用之權利,受補(捐)助者承
諾對本會或本會所屬機關(構)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五)受補(捐)助單位之計畫受補助金額達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於該補助計畫執行過程及成果,若未經本會同意,原則禁用
DeepSeek AI 服務。
十四、受補(捐)助者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
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應填
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
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併同申請文件送本會辦理,違反者依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
十五、就本會核定補(捐)助之計畫,本會應按季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及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上公開補(捐)助事項、受補(捐)助者、核准
日期及補(捐)助金額之相關資訊;本會對其管考結果應於年度終
了後三個月內公開。
本會就本要點之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
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
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