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資產負債月報表及業務相關之月報表、季報表(
如附表)。
三、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月及每季營業終了後十日內將前項報表至
「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傳送申報。
四、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於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成交後,應依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
理規定辦理資訊申報。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
一○三○○○三二四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032444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