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四字第○九
四○○○三六九一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
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三七二○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九十四年十月三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四三一四號令、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九月八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三九五一號
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8 月
22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40003691 號令,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8 月
24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40003720 號令,廢止。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9 月
8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40003951 號令,廢止。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10 月
3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40004314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