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但書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其要保書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
錄字號,並已建立業務員確認招攬明細之管理機制者,視為業務員已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三、保險業辦理住宅火災保險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不變
之續保件,其電子式要保書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字號,並已建立
業務員確認招攬明細之管理機制者,視為業務員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
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四、保險業務員所屬公司授權其業務員以帳號、密碼於要保文件簽名者,
其要保文件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證字號,並已依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相關控管措施訂定內部作業規範者,視為業務
員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金管保壽字
第一一三○四九三六九二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130493692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