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銀行流動性覆
蓋比率實施標準第五條及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第五條規定,本國
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各本國銀行應於網站設置「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專區」,揭露下列
資訊,其揭露資訊應至少保留一年(揭露表格詳附件一):
(一)定性資訊:(全體銀行適用)
1.合併資本適足比率計算範圍、資本適足性管理說明、資本結構工
具說明及風險管理概況。
2.應揭露會計與法定暴險額間之差異說明、信用風險(含證券化)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作業風險、市場風險、銀行簿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之風險管理制度及薪酬政策說明。
(二)定量資訊:
1.資本適足比率及資本結構(全體銀行適用)。
2.槓桿比率及其組成項目(全體銀行適用)。
3.關鍵指標、風險性資產概況、會計帳務與法定資本計提範圍間之
差異及法定暴險額與財務報表帳面價值主要差異(全體銀行適用
)。
4.信用資產品質、放款及債權證券已違約部位之變動、信用風險之
風險抵減效果及暴險額(全體銀行適用)、風險性資產變動表及
各暴險類型違約機率之回顧測試、特殊融資採法定分類法之說明
(採用內部評等法銀行適用)。
5.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之暴險分析、信用風險評價調整之資本計提、
各暴險類型與違約機率之暴險額、擔保品組成及集中結算交易對
手暴險(全體銀行適用)。
6.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
7.市場風險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市場風險值及風險值與
損益之比較暨回顧測試穿透例外數(採用內部模型法之銀行適用
)。
8.證券化暴險及法定資本要求(全體銀行適用)。
9.流動性覆蓋比率、淨穩定資金比率及其組成項目(除輸出入銀行
外,全體銀行適用)。
二、各銀行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揭露前一年底相關資訊,並於每年八月底前
揭露當年度上半年之相關資訊。更新頻率依各揭露表格填報說明辦理
,其中定性資訊原則每年更新一次,如於年度中有重大變動,應即時
更新;定量資訊應於會計師完成複核後,原則每半年更新一次。
三、檢附「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資訊揭露之問題與解答」(附件二
)供參。
四、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本會一百十年三月
八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二○三七八七一號令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廢止。本會一百十四年二月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三○二三
二六三七號函,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適用。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3 月 8 日
金管銀法字第 11002037871 號令,自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金管銀法字第 1130232637 函,自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停
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