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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1404928779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附件 「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相關保險費收入統計表」或「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相關銷售件數統計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數位保險公司自開始營業次年度起至設立許可函所定期間內,經主管
機關核准之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相關保險費收入或銷售件數,每年
應達所有保險商品總保險費收入或總銷售件數之百分之二十。
三、數位保險公司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二個月內,擇一向主管機關申報「
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相關保險費收入統計表」或「創新型保險商品
與服務相關銷售件數統計表」(如附件)。
四、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