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金管證二字
第○九四○一二二○七四號令、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金管證二字第○九四
○一五一九三四號令、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五○一一
一二五九號令及九十四年十月七日金管證二字第○九四○○○四四二○號
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7 月
14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40122074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1 月
11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40151934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5 月
26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50111259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10 月 7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40004420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