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
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及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格式如附件一及
附件二。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三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五○○○○五二六號令及本會一百十二年六月
十七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一二○三八二六四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2 月 3
日金管證七字第 0950000526 號令,自即日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120382648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