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問答集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說 明:一、依據貴會 114 年 3 月 28 日中託業字第 1140000609 號函及 114
年 5 月 22 日補充說明辦理。
二、本案依貴會所提建議修正問答集十一(四);另配合本會 114 年 4
月 11 日修正發布旨揭辦法第 21 條,刪除信託業對年齡為 70 歲以
上之非專業投資人之推介限制,爰併同刪除問答集十一(八),其後
項次配合調整。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琴女士)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證券期
貨局、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2 月 22 日金管銀
票字第 1120270525 號函,修正答集十一(四);刪除問答集十一(八
),其後項次配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