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七條第一
項第十三款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之內部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包括要求所屬業務員及合
作通路不得勸誘要保人為規避其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之解約
金債權未來受執行機關扣押或強制執行,而藉由分散拆單投保,使其
各該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金額低於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或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準用該項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
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解約金標準。保險業之內部核保處理制
度及程序並應包括防範所屬業務員及合作通路不得有上開情事之控管
措施。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