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國內保險業未能提供符合職業運動員保障需求之職業運動員保險,屬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
業投保之保險,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日生效。
依 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配合政府政策需要提供職業運動員保險保障,使運動員得安心比賽,
公告旨揭之保險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洽訂保險契約。
二、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除書規定之保險經紀人應具備下列
資格條件:
(一)已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
理制度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建立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
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
(二)最近三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
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前揭保險經紀人應辦理事項:
(一)確認該類保險為國內保險業未銷售或無法完全符合保險需求,而國
外之保險業有提供者,並留存相關確認書件備供查核。
(二)所洽訂之保險契約應經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駐外單位驗證後提供
予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