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之公告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140492409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主 旨:公告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
行標的之人壽保險契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日生效。
依 據: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符合本會所訂定「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規定條件之人壽保險契約
,屬於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規定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
政策,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壽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