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
機構」如下:
(一)S&P Global Ratings。
(二)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三)Fitch Ratings Ltd.。
(四)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五)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金管銀(二)字第○九五二○○○一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2 月
22 日金管銀(二)字第 0952000144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