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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2款有關證券商得經營業務範圍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044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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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證券自營商得經營自行買賣特
定外國債券業務。前開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係指證券商辦理自
行買賣本國人或外國人於我國境外發行之外國債券,且以不足債券發
行人之發行辦法所載最小交易面額為之。
二、申請辦理前點業務者,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九條或第十條之二規定
申請設置或改制證券商,或依同標準第六章規定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或
營業項目,並應檢具前開申請書件,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審查並轉報本會核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